租借汽车路上突然自燃,租赁双方为此大为恼火,均认为应该由对方承担责任,双方因此闹上法庭。日前,在烈山区法院法官的耐心调解下,一起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,被告当场支付给两原告车辆损失费6300元,双方握手言和,纠纷就此了结。
烈山区法院于2011年8月2日立案受理了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,该案系一起车辆起火燃烧赔偿案件。2010年8月8日,被告与淮北市某汽车租赁服务部(业主系原告张某)签订汽车租赁租车合同,淮北市某汽车租赁服务部将属于原告马某所有、挂靠在该服务部轿车一辆租与被告使用。8月8日11时10分许,该车在行驶中发生火灾,致使车辆被烧毁。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35820元。
两原告认为车辆燃烧是因为被告使用不当造成的,并且在车辆发生火灾后被告没有采取积极的自救措施,被告应按租车协议上的规定赔偿两原告车辆损失费35820元。被告认为事故车辆在正常行驶中自燃,自己没有过错。同时,面对汽车火灾,被告在没有可以使用专业消防工具的情况下立即报警,已经尽到承租人应尽的义务。因此,被告对车辆自燃造成的损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。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认定为车辆缺乏维护保养,加之火灾发生时,自救措施不及时,造成火灾很快蔓延扩大;起火原因是保险盒内电气线路接触不良打火引发火灾。而关于这类情况,保险公司拒赔。
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,本着保护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原则,多次主动通过电话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交流沟通。但双方互不相让,各执己见,矛盾异常激化。开庭前,承办法官又分别做双方的思想工作,两原告在承办法官动之以情、晓之以理的劝解下,态度逐渐转变,从开始要求的车辆损失费35820元慢慢降低请求的幅度,承办法官又对被告做了大量的工作,指出其所应当负担的责任程度,另外说服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也做各自委托人的工作。功夫不负有心人,最终,原、被告均愿意相互退让一步,被告当庭支付两原告车辆损失费6300元,双方当事人皆感到满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