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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车让新手驾驶 轿车撞坏

成都租车网 www.cdzcw.net 发布时间:2013-10-15 浏览:2107

    为了方便出门办事,黄甲向汽车租赁会租用了一辆轿车,本来是高高兴兴去办事,却因为自己将轿车交给新手的司机黄乙驾驶,结果因操作不当,轿车撞到路边的防护栏,由此,黄甲和与汽车租赁会发生了纠纷,近日,经人民法院调解,黄甲和黄乙共同赔偿给汽车租赁会所经济损失17400元。
    2011年4月25日,黄甲因要到办事所需,就与汽车租赁会所签订了《汽车租赁合同》。合同约定:汽车租赁会所将别克牌桂LJJxxx号小轿车租赁给黄甲使用,所租车辆不得交与他人驾驶;在租赁期间发生任何事故均由黄甲自负。如车辆损坏,由黄甲负责车辆的修理费,并赔偿修理费及配件费50%的折旧费。车辆被扣押及修理期间,黄甲需按每天200元负责汽车租赁会所误工损失。租车按天计费,每天按220元收费,每天限驶400公里,每超过一公里按1元计费。超时按每小时20元计费,不足1小时则按1小时计费。
    合同签订后,黄甲从汽车租赁会所开走别克牌桂LJJxxx号小轿车。次日,黄甲将车交由其朋友黄乙驾驶。当日22时,黄乙驾驶桂LJJxxx号小轿车沿广昆高速由南宁往百色方向行驶,在行驶至738KM+150M年时,因操作不当致使轿车驶出其走向左侧路外碰撞护拦,造成轿车及护拦损坏的交通事故。为处理该事故,汽车租赁会垫付车辆施救费1650元、路树赔偿金100元、护栏损坏赔偿金4250元、拖车费1400元,合计7400元。因车辆损坏,桂LJJxxx号小轿车于2011年5月16日至10月31日经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维修,维修费为59003.56元。
    因双方对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协商未果,汽车租赁会遂向人民法院起诉,请求甲、黄乙赔偿车辆施救费、路树赔偿金、护栏损坏赔偿金、拖车费、车辆停运损失、车辆折旧费共76020元。
   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,经人民法院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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